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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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1年6月8日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五章 自治县的对外开放
第六章 自治县的边境建设和边境贸易
第七章 自治县的财政与金融
第八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九章 自治县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事务
第十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依照防城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京族、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防城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成民族平等、
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和帮助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大力发展农业、沿海养殖业、捕捞业,农、渔、工、贸综合发展;加强外引内联,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发展教育,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资源开发和边境建设,持续、
稳定、协调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坚持在公民中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中京族、瑶族代表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及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京族、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高于京族、瑶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应当有京族、瑶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京族、瑶族中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京族、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高于京族、瑶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京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以及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决定自治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安排补充。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的招收人员总指标中,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从农村人口中招收的名额及比例;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人员,适当放宽条件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为政清廉,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边境、山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特点和本县财政状况,对在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有京族、瑶族人员;工作人员中应有京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或检察案件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本县资源优势,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山区、边境、侨乡、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特点,发展开发性农业、资源性工业和第三产业,加强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和保护沿海、山区资源和旅游资源,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县的土地、森林、矿产、海洋和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抓好科技教
育兴农;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抓好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抓好中、低产田和咸酸田的改造,加强水利建设,增加灌溉面积,提高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产量,逐步提高粮食自给水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林业生产,大力发展玉桂、八角、橡胶等经济林,积极发展用材林、薪炭林、水源林、沿海防护林和红树林,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
自治县享受自治区所规定的林区优惠政策。自治县内每年收取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政管理费,留归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
自治县制定经济林育林费的征收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大力发展捕养并举的水产业,开发海水资源;建立健全各种水产服务体系,发展水产品的保鲜和加工业,开辟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自治县的捕捞业和养殖业享受上级有关部门在减免税收和安排造船木材、钢材、机械、柴油、渔需品计划供应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禽畜良种的引进、繁育、试养、鉴定、推广和防疫工作,积极发展以家庭饲养为主要形式的畜牧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大力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根据本地资源优势,着重发展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支持以乡村合作集体企业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立足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大力发展国营、集体为主的资源型工业,实行横向联合,引进资金、技术,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开发名优、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筹措资金,发展能源、交通、通信事业。加强海堤、码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自治县内社会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供销社在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调动各种经济成份和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活跃城乡经济。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享受国家给予民族贸易企业的优惠照顾,享受少数民族特需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
产和供应所需计划安排的优惠,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办法,鼓励县外、区外单位和个人到本县投资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和进行经济合作,允许以产品补偿投资。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事业。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在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开发性生产项目。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确定自治县工农业产品、土特产品等的收购价格和计划时,按照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价格、上调基数或购留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完成国家计划收购和上调任务外的工农业产品、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山区的资源开发,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优惠措施,培养和引进人才,鼓励人才成长。

第五章 自治县的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县侨乡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特点,采取优惠办法和灵活措施,发展外向型经济,搞好对外开放,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企业,推进企业改造,提高创汇能力。企业改造所需进口的国内暂不能生产的和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必需器材,享受国家减免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创汇农业,扩大农产品加工出口。
自治县为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和耕作、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享受国家减免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优惠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发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和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三来一补”企业),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外资投资配套资金的优惠照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三资”、“三来一补”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为外商创造投资环境。
自治县内的“三资”企业中,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按国家规定减、免关税、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这类企业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扩大对外贸易。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开辟对外贸易口岸,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外贸进出口所需配额和许可证以及外汇使用指标,享受上级优惠照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兴办的创汇项目享受银行的优惠外汇贷款,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品种项目。该项目所增收的利润,可先还贷,后缴企业所得税;新增收的外汇,先还贷后按国家规定分成。
自治县享受自治区外汇留成的优待,外汇留成比例高于一般县。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引进资金和技术。凡在引进资金和技术上有突出贡献者,由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引进资金数额和引进技术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第六章 自治县的边境建设和边境贸易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边境建设和边境管理,维护边境稳定,加速边境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做好边境建设和边境经济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投放上给予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管好用好上级拨给的边境建设资金;边境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享受国家对边境和贫困地区的扶持照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边境地区修复农田水利设施,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扩大多种经营,逐步解决交通、照明和人畜饮水等困难,解决和改善边民的生产条件。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边境资源和边贸优势,有计划组织开发性生产,大力发展加工业,广开就业门路,增加边民收入。边境加工企业通过边贸进口的原材料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边境民族经济开发区,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引进资金和自筹资金投放边境建设,发展边境民族经济。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开展边境贸易。加强边贸进出口商品的管理。
自治县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计划、限额内,可以从边贸中用自产产品易货进口一、二类商品或机电产品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传统的边民互市加强管理。边民互市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照顾。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边贸市场管理,在边境贸易中,对进出口商品,凡国家已规定成交价格或规定需协调价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余商品自行决定销售价格。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征收各种边贸税费的收入,主要用于边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从事边贸经营的出入境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自治县的财政与金融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自主地安排财政收支,调整财政预算,制定实施财政管理的办法。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依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和高于一般地区的预备费,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行安排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专项民族补助。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工作,立足于发展生产,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补助款和临时补助款,不列入财政包干基数,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顶替自治县正常的财政预算收入或抵减正常拨款。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动加大支出,或因自然灾害减少收入以及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更,造成减收增支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根据自治县经济建设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吸收资金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以及经营外汇业务,对外向型企业提供外汇贷款。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每年由国家调进粮食的经营管理费、省际粮食调拨费和就地议转平粮食的购销差价,享受自治区补贴照顾。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为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鼓励的项目或产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自治县享受国家扶持贫困县的优待,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外,其余留给自治县用于农业建设。自治县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留用比例高于一般县;盐业发展基金留用于专项建设。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金融部门的指导,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职能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筹集和融通资金,大力吸收社会游资,充实信贷资金,搞好储蓄存款,多存多贷。
自治县享受国家低息、无息、贴息贷款和信贷资金规模等方面的照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依照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积极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改革教育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发展教育事业。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略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教育,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同时重视发展学前教育、中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对回乡的高中、初中毕业生,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培养本地需要的各类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业余教育,扫除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办学、私人办学等多种形式办学;支持建立人民教育基金,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教师素质,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社会地位,鼓励教师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校校舍、场地、设施以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逐步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学、民族小学或民族班。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条件,逐步使在校少数民族学生人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类科研机构和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设,大力引进、推广和普及科学技术,向社会提供有效的科技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学研究、创造发明和技术引进、推广。对有突出成果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编纂县志,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培养民族文学艺术人才,开展各种民族文体活动,繁荣社会主义创作,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加强边远山区广播、电视、电影网点建设。
第七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现代体育项目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对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予以奖励。
第七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中西医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研究。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搞好妇幼、老年保健和助残康复工作;重视乡村卫生组织建设;加强对医药、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允许经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民
间医生行医。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九章 自治县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事务
第七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事务,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及其亲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培养使用归侨、侨眷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亲属中的干部、知识分子,发挥他们的专长和海外联谊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增进同外籍华人的友好交往和合作。
第七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归侨、侨眷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亲属的代表名额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七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华侨子弟、归侨子弟、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亲属子弟的入学、就业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十七条 自治县内的华侨企业,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兴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给予的优惠外,自治县可采取优惠措施支持其稳定协调发展生产和经营。
第七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关心和支持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第十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七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坚决反对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齐心协力把自治县建设好。
第八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积极培养使用京族、瑶族干部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使用其他民族干部。
第八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受到尊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定于每年11月7日。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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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力度。

目前,距省、市政府提出的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省、市控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任务的目标仅有半个多月时间了,为确保我市按时按要求完成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任务,请你们严格按程序加快对已治理达标企业的验收工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还未进入调试运行的企业及限产治理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在200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治理或治理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省政府下达的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两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岷江、沱江流域(以下简称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取信于民,坚持完成既定目标不动摇。抓住当前我省经济增长较快,企业效益趋好,治理污染对经济影响较小的有利时机,加大整治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整治工作进程,巩固现有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和死灰复燃。

二、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督查督办,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431户企业必须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加强督查督办,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继续维持高压态势,促进各地区和企业加快整治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政府督办室、省经委、省环保局在12月10日前进行一次督查,全面切实加强对整治企业户数多、任务重的重点地区,污染物排入量大的化工、食品、印染、制革、造纸等重点行业和污染重的企业的暗访抽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和处理,对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要停产整治。属违法排污企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省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加强流域断面环境监测和企业在线监测,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经过全省特别是两江流域各市(州)的努力,两江流域水质已明显得到改善。为保证通过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使两江水质得以进一步改善,省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流域断面监测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强断面监测点站和监测频次;凡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环保部门要加强管理,企业、在线监测设备供产商与环保部门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省市财政可在环保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四、加强对企业的协调服务和分类指导,保证企业年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针对整治工作特别是企业治理污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协调服务,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地区企业按照进度要求实现年底达标排放目标任务。

(一)加强对已关闭企业和自然停产企业的监控,防止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和自然停产企业的反弹。凡属依法关闭的企业,必须要由当地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停水停电并拆除造成污染的生产设备;属自然停产的企业,由当地有关部门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封存,符合关闭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督促企业对产生污染的主要设备、装置进行拆除,防止因监控不力,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出现死灰复燃。对部分规模小、效益差、无法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不能通过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应及早考虑采取依法关闭、转产等措施。

(二)对限产治理企业在12月10日前未达标排放的,一律按本通知要求停产治理。

(三)正在停产进行治理的企业要加快治理工程进度,完善技术工艺方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落实解决治理设施建设中遇到的技术、资金、土地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简化审批手续,保证企业按期完成治理设施建设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极个别仍停留于治理方案制订阶段的企业,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强硬措施,立即责成企业停产并尽快确定治理方案及实施。

(四)已完成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试运行的企业要按省经委、省环保局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004〕253号)的要求,由各市(州)经委(经贸委)、环保局帮助企业尽快完善试运行的相关手续;已完成治理设施建设拟进行试运行的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要加强对企业试运行过程中排放情况的监测、监控,制订相关防治污染的应急预案,预防在试运行中发生污染事故。同时在试运行期的企业要做好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对完成试运行期的企业,省市经委(经贸委)、环保局要及时按规定分级予以考核验收。

(五)全省其它地区列入今年省政府目标考核范围的工业污染源整治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淮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软件产业包括软件研发、软件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系统集成与技术服务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增值服务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为切实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根本、创新为支撑,优化发展环境,构筑发展载体,加快培育和引进软件骨干企业,大力推进产业集聚、融合和延伸,着力培养和吸引高端人才,切实增强软件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发展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将我市打造成为苏北软件产业发展的龙头和软件与信息服务中心,到2012年,全市软件产业业务收入总规模在2008年基础上翻两番,达60亿元,培育业务收入超亿元的企业8-10个、超5000万元的20-30个,建成一个核心集聚区和若干特色集聚区,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软件产业链和产业布局。
二、发展重点
1.优先发展软件服务业。推动软件服务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启动建设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软件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积极发展软件外包业务,逐步将软件服务外包的层次从信息技术外包(ITO)向业务流程外包(BP)推进。
2.大力发展嵌入式软件。突出移动通信、汽车电子、数字家电、数字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医疗电子、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发展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积极靠大靠外,发展成熟稳定的模块化软件和功能化软件。
3.着力发展行业应用软件。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为切入点,重点发展服务于农业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商贸物流、城市管理、电子商务以及教育、卫生、交通、金融等重点领域信息化的行业应用软件。
4.加快发展数字内容业务。加快信息资源特别是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的开发利用,满足社会有效需求。大力发展面向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咨询策划、时尚消费等领域的数字内容产品,积极发展益智健康、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动漫、游戏、娱乐休闲软件,促进软件产业与文化产业互动融合。
5.加速发展信息传输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重点建设3G,积极构建“无线城市”,大力发展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满足多样化、个性化信息消费需求。积极推进网站建设,丰富网上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数字电视普及,加大数字内容、互动节目播出和增值信息服务。
三、加快淮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布局,按照“一核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全力打造“淮安软件园”统一品牌。以淮安软件园为核心,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努力建设集软件研发、技术支撑、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和商务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软件产业集聚区,发挥其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创办软件产业特色园区,整合利用发展资源,提高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共享度,逐步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发展格局。
2.推动园区发展。完善扶持淮安软件园发展的政策意见,减免淮安软件园建设中涉及的市级以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加速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完善,重点推进测试中心、数据中心、技术开发平台、培训平台等公共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软件园建设。支持淮安软件园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相关园区(基地)认定。鼓励企业入驻园区,采取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入园手续、优惠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创业资金、重大投资补助、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等多种措施,引导企业向淮安软件园集聚。加大对入园企业的扶持,对企业业务规模、资质认定、出口外包、技术创新等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或补贴。
四、加大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
1.强化招商引资。明确招商引资责任,加大专业招商力度,组织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实行政策优惠、要素扶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努力吸引、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争取每年能引进2-4户国内外大型知名软件企业进驻淮安。
2.鼓励做大做强。组织开展“淮安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选择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管理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本土软件企业,集中市场、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对其重点扶持,加速其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软件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型软件企业。认真落实鼓励软件出口的有关政策,支持软件企业通过劳务输出、工程项目承包、开拓国际应用服务市场等多种方式,扩大软件出口,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业务联系和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会展,开展海外项目招引及市场开拓、宣传推荐等活动,抢占全球软件外包市场份额。
3.促进素质提升。积极研究国家、省有关政策,加大培育辅导、申报争取力度,引导推动软件企业参加系统集成、“双软”、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认定,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对国家、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在投融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大对软件技术和产品项目研发扶持力度,促进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软件技术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各项技术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紧密技术合作,加快关键性技术研究,形成一批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软件品牌。
五、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1.健全培养培训体系。支持淮阴工学院、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大中专院校软件类相关专业建设,大规模培养基于专业认证、满足企业需求的实用性软件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专业机构举办软件专业培训机构,引导推动其与企业联手建立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并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级、省级软件培训基地,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软件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2.吸引软件优秀人才。制订人才引进和培养规划及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软件技术与管理人才在淮创业和工作。定期举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高级研修班或培训班,对我市在职软件中高端人才进行专业培训,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软件人才。建立软件人才信息库,提供人才储备服务,搭建就业创业平台。
六、健全投融资体系
1.切实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时兑现返还相关奖扶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10年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今后年度随财政收入增长或软件产业发展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扶持淮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同时用于奖励扶持全市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要产品、组织开展重大专题活动以及对县(区)软件产业发展的考核奖励等,遇有特别重大或特殊需要扶持的软件产业项目,市财政另行安排扶持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制定。市服务业、新型工业化、科技、教育培训、人才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各县(区)也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和软件技术应用推广。
2.积极吸纳社会资本。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组织软件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专题对接,签订信贷框架协议。积极培育和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鼓励扶持各类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担保。积极引导本市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进入软件领域。积极创造条件,优先支持重点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
七、完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组织编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对软件行业的分析监测、运行监控。市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市软件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指导、业务培训、政策落实、信息咨询等工作。
2.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制订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或软件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重点软件企业承接,定期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与软件企业进行对接,推动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制定整体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深化我市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广度和深度,有效扩大软件应用需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软件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软件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奖励扶持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政策衔接,抓好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区的衔接,使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