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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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齐政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确保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作精神,奋发有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发展为上,以民生为本,以务实为先,以律己为诫,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和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指示。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活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形成特色经济体系,加快对外开放,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涉及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地方性法规议案、市政府规章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需提交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凡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事前均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签署意见。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事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定期接待来访群众。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推行公务接待改革,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部署重要工作;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重要问题和一些专项工作;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四)研究处理突发性紧急事件;
(五)协调解决市政府决策贯彻落实中的相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主管副市长把关,经市政府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市长批准。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会前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确定。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形成纪要,主要是通过《会议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县(市)区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初审后,送主管副市长审定;确需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须报经市长批准。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经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特别重要的,须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市)区长及市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或休假,应事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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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暂不办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暂不办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可否受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请示》(内司律〔1998〕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关于对台工作的政策,在目前情况下,尚不宜允许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暂不办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申请。



1998年8月2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简化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2、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3、资源类商品,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三)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