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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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道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燃气管道建设和施工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项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燃气管道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 在钦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道燃气施工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为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相关的技术审核工作;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同做好燃气管道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分别委托勘察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设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包括工程勘察成果)进行审查,并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城镇燃气输配工程修改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向市质监局办理施工告知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手续。施工(以下所称均包含安装,下同)单位应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施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

第六条 进行市区街巷和居住小区的燃气管道设计前,设计单位应当了解燃气管道走向的地下设施情况,注意避让且不得损坏其他权属单位原有的地下管网设施,并在施工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重要地段安装燃气管道上的套管、管沟端部以及阀门护井时,预留的管道口必须安装端堵,并设置检漏管(点)及定时进行监测记录。在工业、商业和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燃气管道调压装置时,必须同时就地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移交。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核对有关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开挖查探核准。

第八条 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前,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监护协议》,并由建设单位分别报市市政管理局和市安监局备案。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监护协议》进行施工。未签订《安全监护协议》,未落实安全监护措施的,不得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自派出佩带明显标识的专职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现场安全监护,专职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监护现场,并签字如实记录当天施工现场情况。

第九条 燃气管道施工需挖掘道路和迁移绿化、路灯等市政设施的,必须到市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和迁移审批手续。严禁在建成路面上拌制施工用料或破坏绿化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涉及住宅小区的,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或小区业委会意见(尚未成立小区业委会的应当征求物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条 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周密的施工方案,并报项目总监审批。燃气管道施工应规范管理,分标段施工的,每标段不得超过2公里。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标准,做到工完料清,切实减少施工对道路交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施工过程中被损坏的路面及绿化设施应在验收前及时按原设计标准恢复原状,并由原审批单位验收。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有天燃气及其他有关气体的专用检测仪器。分标段施工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或可采用无毒的天然气浓度不得超过0.3%(非爆炸极限)的气体进行测试。不可添加四氢噻吩(加臭剂)、硫醇等危险化学品作为测漏气体臭源。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方应自觉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要求围挡并设置明显的交通、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等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居住小区每天12:30至14:30,22:00至第二天7:00两个时段严禁施工。主要街道路口在每天交通高峰时段6:30至8:30,11:30至13:00,17:30至19:00严禁施工。

第十三条 燃气管道建设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城市主干道施工前应提前7天在新闻媒体及施工现场公示告知;涉及住宅小区的施工应提前3天在小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公示应包括:

(一)工程名称、施工期限、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审图、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管道燃气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要建章立制,落实职责,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与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和行业标准,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管道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等意外情况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分别报安监、建设、市政、消防、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启动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各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等管理制度,按建设工程备案制度的要求进行管道竣工测量和竣工归档。燃气管道隐蔽项目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管道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当地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燃气管道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包括地下管线图);

(二)燃气管道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涉及住宅小区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小区业委会的应当报物业管理部门)报送档案资料。

经审查合格,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管道燃气施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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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722号

1996-12-13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对西藏的有关优惠政策,西藏对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而只对部分畜产品、林产品和药材分别征收营业税、资源税。由于对西藏的这一做法不了解,出藏的一些应税农业特产品被部分毗邻省区按农业特产税应税未税产品对待,要求补征农业特产税,引起了省际之间的纠纷。为了保证中央对西藏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避免重复征税,方便农产品流通,经研究,对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对西藏外运的农业特产品,凭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简称“准运证”),不再补征农业特产税。“准运证”的作用视同“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各地在查验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5]0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套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套监制章)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收购地点或生产地点   运输车辆数及牌照号码  
单位地址   负责人姓名   运往地点   转运地点  
货 物 名 称 单位 起运数量 收购价格 总 价 值
         
         
合     计        
备    注  
填  发

税务机关


经 手 人 印

(公 章)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文化部、国家体委、新闻出版署、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指出,“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舆论和风气。”为落实《通知》精神,创
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不断提高认识,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为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提到重要议事
日程,因地制宜,制订长远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步形成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社会各方面从不同角度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二、国家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千方百计地为中小学生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要创造和利用一切条件,尤其是利用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等,对中小学生加强中国近代、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要
定期免费或低费接待中小学生集体参观。有关部门要定期举办有中小学生参加的艺术节、电影节及歌舞、戏剧、音乐、美术、书法等项活动。要经常组织专业演出团体为中小学生举办专场演出。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举办科普讲座、科技月(周)、科技夏令营、科技影视放映活动。
全国定期举办青少年创造发明和科学论文评比。要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组织参观体育比赛,举办体育夏令营等。公共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每年要面向中小学生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开放项目,并给予优惠服务。各单位
每年至少要面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1至2次。
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要努力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鼓励更多的作家、艺术家、科学家、教师为中小学生创作教育性强、格调高尚的优秀作品,由新闻出版署、国家教委、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全国每三年评
选一次优秀少儿读物,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的中国儿童少年读物奖励基金会对获奖者予以奖励;全国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儿影片,由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委托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组织“童牛奖”评选活动,对优秀影片及其创作、生产人员等给予奖励;国
家教委、共青团中央、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每年“六一”前向全国少年儿童推荐“红领巾读书读报奖章活动”阅读书目,每五年表彰一次“红领巾读书读报活动”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以后还将组织优秀少年儿童广播节目、电视片和优秀少年儿童歌曲等项评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
要逐步组织一支以退(离)休文艺、教育工作者和老干部为骨干的兼职评论队伍,定期对各种精神产品进行评议,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要重点扶植1至2部少年儿童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
四、要继续认真整顿文化市场,严禁编写、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播发、租借对青少年有害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凡属已定性应取缔的,有宣扬反动政治观点、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要坚决销毁,对虽不属于取缔范围,但是格调低下,对青少年健康
成长不利的图书报刊,要进行评论和批评,以抵制其消极影响。这类书刊不得向中小学传播。对少数经批准出版供研究使用但不适宜中小学生阅读的资料,应按照规定严格内部控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这类书刊销售、租借给中小学生阅读。文化、电影电视部门要对国产和进口的
影视片、录像带和激光视盘实行严格的审查。对有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但有夹杂色情内容和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和不良行为的作品,或表现现实社会畸形现象的作品,应定为“少儿不宜”,对这类片、带、盘,要严格限制观看范围,不允许向中小学生租售,不许组织中小学生专场
放映,不向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出售门票,不允许进场观看;这类影片不缩制16和8.75毫米拷贝,这类录像节目,在社会上发行时,应标明“儿童不宜”,这类影视片也不提供给农村放映队和电视台播放。对有一定认识作用和艺术价值但不易为少年儿童理解,并可能对他们产
生不良影响的影视片,电视台应安排在22时以后播放。
五、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教育娱乐场所的管理,严禁对少年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营业性的电子游戏、台球等活动摊点的管理要定点定人,设点要尽量远离学校。营业性的舞厅、酒吧及其他中小学生不宜入内的场所,要禁止中小学生进入。各
种营业性的民间文艺团体举办的演出、展览,必须经过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对在公共场所宣扬封建迷信的看相、测字、算命、销售迷信物品者的摊点,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坚决取缔。
六、各地要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靠社会力量,把青少年活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使中等以上城市都建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少年宫(家、站)、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儿童公园和剧院等少年儿童校
外教育活动基地。各县、镇也应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挤占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校外教育机构与活动场所的领导,不断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普及和提高的关系,组织各种活动时要注意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结合
起来,挖掘潜力,扩大容量,更好地为中小学生服务,对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人力、物力应尽力给予保证。要定期评选先进校外教育机构,表彰优秀校外教育工作者。
七、重视家庭教育工作。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纠正错误的教育方法。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举办“家长学校”,积极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研究家庭教育理论和编写有关家庭教育的参考材料,举办各种家庭教育培训班和讲座、展览、咨询等
活动,总结交流办好家长学校的经验,表彰优秀家长。
八、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条战线先进单位、先进人物、退(离)休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教育工作者、老工人的作用。除举办先进人物报告会、先进事迹展览会等活动外,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中小学校与当地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所在的单位要
热情接待中小学生参观访问,共同举办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中小学校应邀请当地先进人物到校讲故事、作报告,参加学校活动,并可聘请先进人物做中小学的校外辅导员或兼职教员。
九、要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各地要加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法规。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和有关部门配合,搞好社会治安和文化市场的整顿工作,消除诱发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因素。学校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十、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对滋扰学校,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工作部署,扎扎实实、持续地将这项工作做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