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十二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期开始,节能清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分类。
二、第十二期节能清单中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第十二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计算机设备中的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打印设备中的喷墨打印机和视频设备等3个品目,因供应商数量不足5家,从强制采购类调整为优先采购类。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四、第十二期节能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二期节能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七、节能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八、节能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九、节能清单将于2013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2年11月30日前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6日
附件下载:
附件——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pdf
参阅文件1——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销售联系表.xls
参阅文件2——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打印机产品参数.xls
参阅文件3——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产品参数.xls
参阅文件4——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新旧品目对照表.xls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09/t20120917_683189.html
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赣经贸产业发[2001]214号
委管各协会:
现将《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经贸委主管的协会(包括学会等社团,以下统称协会)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委管协会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经贸产业发[2001]207号)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具体负责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设立申请
第三条协会的设立申请分为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申请筹备协会,发起人应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筹备成立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负责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章程草案。
申请成立协会,发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成立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筹备会议的纪要;
(二)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
(三)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
(四)协会办事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情况。
变更申请
第四条协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协会章程草案。
第五条协会申请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历;
(三)协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协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第六条江西省经贸委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其他单位主管,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其他单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
第七条其他单位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江西省经贸委主管,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协会章程;
(四)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
(五)协会办事机构职责及其负责人情况;
(六)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及其负责人情况。
第八条协会申请变更住所(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新住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九条协会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章程。
第十条协会申请变更活动资金,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协会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修改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修改后的协会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三)协会原章程。
年检申请
第十二条协会年度检查应当向省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除民政厅要求的份数外,另提供一份复印件备案)。
注销申请
第十三条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清算报告书。
第十四条协会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的申请及所附的材料须加盖协会公章。
第十五条协会办理登记后,应当将省民政厅核准的章程和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