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军事司法机构发展动向/李贤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05:16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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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军事司法机构各异,主要有“大部制”和“小部制”之分。“大部制”承担广义上的军法任务,如英、美等国,主要由四个分支构成:“行政分支”、“军事事务分支”、“法律咨询服务分支”、“军事司法分支”,集军队立法、审判、检察于一身。“军事司法分支”仅是军法系统的小部分。所谓“小部制”是指军事司法队伍只担负军事审判、检察、调查任务,目前欧洲大陆各国属于这一类。

美国没有专门的军事检察机构,军事检察的职能由军事指挥官和军内设置的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军事审判体制系三级三审制:第一级是军事法庭,第二级是军事复核法院,第三级是军事上诉法院。

英军自1666年开始设立总军法官办公室,总军法官由国王专门颁发证书予以任命,对英陆军和皇家空军有司法管辖权,皇家海军单独设立海军法官。此外,军法署在伦敦的办公室还设有一个负责保存程序记录的登记处,由一名书记官负责,该书记官同时也是总军法官办公室的主管。

德国军队调查者发现军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他应该将案件提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由其展开普通的刑事调查。在普通刑法典之外,还存在特别军事刑法典。触犯这两种刑法典的军人,都将受到普通刑事法院的审判。地方普通法院专门设立军事审判庭,受理军人犯罪案件。

法国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对军事审判享有终审权,军事司法权统一于国家司法权。和平时期军人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战争时期,法国设立战时军事法庭,它由高等军事法庭和国土三军法庭组成。

西班牙军事法庭分三级设立。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庭行使军事司法的终审权。中央军事法庭是国家在军队设立的最高审级的军事审判机构。区域军事法庭属于军队建制的第二审级的军事审判机构。

瑞士军队设立区域军事法庭、军事上诉法庭和最高军事法院三级军事审判组织。最高军事法院是最高级别的军事审判机构。对于批准的上诉,最高军事法院不参与案件的具体审理,而指示下级有关军事法庭按其确定的指导方针作出新的裁决,从而保证军事犯罪案件完全在军内解决。

俄罗斯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独立行使军事司法权,只服从俄联邦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不受任何地方和军事机关的干涉。俄罗斯军事法院的设置与军事检察院的设置相对应,为三级制,即卫戍区军事法院、军区(舰队)军事法院和俄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厅。俄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和上诉委员会,可根据上诉和异议书,受理军事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

以色列由军法署署长办公室和军事审判法庭组成军事司法体系。军法署署长办公室由军法署署长和军法官组成,下辖军事检察官和军事辩护两个办公室。

泰国的军事法院分为初审军事法院、军事上诉法院和最高军事法院三级。初审军事法院分为省军区军事法院、战区军事法院、曼谷军事法院和军事单位法院4种。军事上诉法院属于军事系统二审审判机关。最高军事法院是军事系统内部设置的最高级审判机关,主要受理被告军人不服军事上诉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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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运行盐办函[2002]17号


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

  2002年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到期。为做好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2002年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控制在原食盐定点企业范围之内,且实行每个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一个证书,取消一证多厂(场)作法。拟核发证书的企业,除应具备《食盐定点生产实施规定》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条件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质量暂由须经国家轻工业海湖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检查合格。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核发程序

  (一)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中,地方所属企业需向省盐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中国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盐”)所属企业(含控股企业)由中盐统一办理。生产多品种食盐的企业需将所生产的所有食盐品种一同填报。

  (二)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及中盐提请检测中心进行抽样检测。食用盐检测执行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同时生产多品种盐的企业,需按照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运行盐办函〔2002〕7号)要求,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三)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细则”对地方所属企业进行验收,中盐所属企业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验收。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免此程序。

  (四)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检测和验收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提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中各相关部门意见填报栏,各有关单位须加盖公章。

  (二)检测单位的质量考核结论,要体现每一个品种的检测结果。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一式4份,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中盐)、质量检测部门及企业各执一份。

  (五)生产多品种食盐的定点企业,如有新增多品种食盐的品种,需按照《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

  (六)请有关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在10月31日前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并附文字材料。中盐9月底前将所属企业填有检测中心检测结果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定点证书编号: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全称)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邮 政 编 码

  电 子 邮 箱

  电     话

  传     真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制表

二OO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至   
是否通过质量体系认证(通过者请附复印件)    
获准生产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实际能力(吨)

            
            
           
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检测单位对质量

考 核 结 论
  
企业质量体系

审 查 结 论
 
 

注:凡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可免此项审查.

省、自治区、
直辖市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 批 意 见
  
批准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增加品种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质量标准部门
审 核 结 论
  
质量检测部门
检 测 结 论
  
省级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 批 意 见
  
批准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注: 此表填报一式五份,经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各有关部门、企业各保留一份。

 


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二)

企业名称   
增加品种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卫生行政部门
审 核 结 论
  
质量标准部门
审 核 结 论
  
质量检测部门
检 测 结 论
  
省级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 批 意 见
  
批准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注: 此表填报一式六份,经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各有关部门、企业各保留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税发〔1996〕16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补税罚款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6〕116号)收悉,现就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
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
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9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