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尔曼的父权制与洛克的男女平等观/刘 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14:07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方的女性主义运动经历了三波浪潮。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初,其口号是“平等”。

1848年在美国纽约州桑尼卡瀑布市召开的第一次女权大会上,美国女性主义运动的倡导者起草了《女性宣言》,她们在宣言中写道:“一切男人和女人被平等地创造;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

而《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弗逊恰恰就是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的信徒。洛克笔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杰弗逊用“对幸福的追求”替换了洛克的“财产”,更加传神的表达出洛克想要表达的意蕴。

在这里,我们可以窥见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的思想,很大程度上渊源于包括洛克在内的启蒙思想家。那么,作为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思想渊源之一的洛克提倡男女平等吗?

菲尔曼的父权制理论

洛克对女性问题的探讨和其名著《政府论》与菲尔曼密切相关。菲尔曼是英国十七世纪君主专制的提倡者,君权神授的鼓吹者。菲尔曼维护君主专制的基础理论,就在于他所提倡的父权制。菲尔曼推崇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开篇就讨论家庭关系,他认为家庭关系涉及到三种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主奴关系。这三种关系都是支配关系,而支配者就是作为家长的父亲,他作为父亲支配子女,作为丈夫支配妻子,作为主人支配奴隶。

菲尔曼将这种支配关系看做是政治上的支配关系,他所做的努力就是将家庭中父亲的权力和国家中国君的权力等同起来,父亲是家庭中的国君,国君是国家中的家长。父亲在家庭中握有对被支配者生杀予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正是国君在国家中握有的主权性质的政治权力。而国君的这种政治权力的来源又是上帝赐予的。

如同西方十七世纪的所有理论家一样,菲尔曼借助《圣经》,认定上帝将对世界其他造物的支配权赐予了他所创造的第一个男人——亚当,于是亚当也就取得了对晚生于他的夏娃的支配权。亚当作为家庭中的父亲,由于生育这个事实,同样享有了对子女的支配权,因为子女的身体在菲尔曼看来主要来自于父亲的身体。而后代的君主作为亚当的继承人,就继承了亚当的这种父权。这是菲尔曼对政治起源的看法。

而世界上第一对男女——亚当和夏娃,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就说明了世界上所有男人和女人的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圣经》上说,夏娃造自亚当的肋骨。菲尔曼认为,如同子女的身体主要来自于父亲就应当受到父亲支配的原理一样,夏娃也应当受到亚当的支配。夏娃诞生在亚当之后,这种诞生上的先后顺序也支持了亚当对夏娃的支配。菲尔曼坚持认为,上帝是将对世界其他造物的支配权单独赐予了亚当,这是亚当支配夏娃最为坚实的证据。

上帝目光下的男女平等——洛克的反驳

洛克很重要的工作就在于反驳菲尔曼,通过打击他的父权制来攻击他君主专制的理论。如同西方十七世纪绝大部分的思想论战一样,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也引用了《圣经》的权威来反驳菲尔曼。

在洛克看来,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上帝的造物,除了上帝这个共同的主人之外,在人世间我们不存在任何其他的主人。而美国《独立宣言》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来谈人的平等的。我们过去常常将“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翻译为“人人生而平等”,实际上是“人人被平等地创造。”这种宗教背景成为了洛克平等观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面对菲尔曼对《圣经》的解释,洛克进行了逐一的反驳。他首先就夏娃诞生在亚当之后这一点来反驳他。他有些打趣地说道,动物是在亚当之前创造的,作为百兽之王的狮子也是在亚当之前创造的,这是不是意味着“上帝也赐予了狮子对于亚当的支配权呢”?我们不要把这当做单纯的说笑,狮子之所以不可能支配亚当,就在于亚当作为人是优越于狮子的物种,而人的这种优越性就在于人所具有的理性。人因为理性而优越于动物,这是西方一个传统的命题。

洛克也是循着这个命题的思路,来反驳菲尔曼关于上帝将支配权单独赐予亚当的说法的。洛克指出,上帝造人的目的在于创造出一种能支配其他造物的造物。而上帝造人的标准就在《圣经·创世纪》的第二十六节之中,“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照我们的样式造人,让他们对鱼……享有支配权。”这里涉及到了犹太—基督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上帝形象”。

上帝是最为智慧的,仿造上帝形象创造的人类因而也是智慧的造物。不但是亚当,夏娃也是仿造上帝的形象造的,夏娃当然也是智慧的造物,因此夏娃同亚当一样都是具有理性的。所以,应当是具有理性的人来支配狮子,而非狮子来支配理性的人。同样,具有理性的夏娃应当和亚当一起支配其他造物。洛克也强调,《圣经》中提到上帝赐予这种对其他造物的支配权时,总是说赐予的是“他们”,使用的是复数,而“他们”明显地不但指亚当,还包括了夏娃。因此这种支配权赐予的是人,而不仅仅是男人。

洛克认为,如果说父亲通过生育孩子而给予他身体材料这一事实而获得了对孩子的支配权的话,那么女子怀胎十月,同孩子身体的联系更为紧密,似乎比父亲更有资格取得对孩子的支配权。不能因为父亲生育了孩子就足以说明对他取得支配权,他给予孩子的只是身体这一有朽的材料,而孩子也是上帝创造的,同父亲并不存在这样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上帝创造的孩子之所以受到父亲的管理,是因为尽管孩子有理性,但他还不能成熟地运用理性,父亲的管理只是出于保护的目的,这与支配有天壤之别。而对于夏娃,她虽然从亚当的身体材料中来,但她也是上帝创造的,和亚当一样,具有相同的理性,并不存在孩子那种因为缺乏运用理性的能力而需要照顾和保护的问题,所以她似乎应该和亚当是平等的。

洛克在男女平等问题上的“自相矛盾”

我们首先来看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对婚姻的定义:夫妻结合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然而,在这种结合之中,由于各有不同的理解,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意志,那么这个时候谁拍板呢?

洛克认为,这个拍板权(支配权)自然而然地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分内。但是,洛克《政府论》的真正着力点在于反驳菲尔曼,菲尔曼所要达到的论证效果就在于证明父权和国君的政治权力是同一种权力。如果洛克要反驳菲尔曼的话,他就应该竭力区分这两种类型的权力。实际上洛克也恰恰是这样做的。洛克认为,如果男人存在对女人的支配的话,这也只能是一种婚姻的权力,在家庭中丈夫作为财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处理私人事务的权力,而不能是主权性质的政治权力,即对妻子有生杀之权,因为对上帝的造物随意予以毁灭,这是不被允许的。这也就给予了菲尔曼父亲是家庭中的国君,国君是国家中的父亲这种观点以有力的一击。

洛克的《政府论》本身是为他所追随的沙夫茨伯里伯爵领导的驱逐危机而写作的战斗檄文。从1679年到1681年,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领导了阻止当时的约克公爵詹姆斯继位的斗争。辉格党人担心詹姆斯的继位会给英国带来天主教法国那样的君主专制。而当时英国国内君主专制的理论武器就是菲尔曼的父权制。洛克通过打击菲尔曼的父权制理论,从而为驱逐詹姆斯二世造势,也就是召呼后来发生的光荣革命。

洛克既是一位哲学家,也是一位政治的实践者。他很清楚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别。在思辨理性层面,针对菲尔曼提出的人对人政治上的支配,洛克支持的是人人平等,如上文所述,人与人平等的标准在于理性,性别差异肯定就不会成为平等的障碍。

男女平等也就是人人平等逻辑上的自然延伸。而这种平等在当时的背景下仍然需要基督教的基础。如同伯尔曼教授所指出的,新教的精神与其说是将宗教的东西世俗化,不如说是将世俗的东西神圣化。在当时的条件下,人与人在尘世的平等只有借助超脱于人的上帝才能获得其神圣的根基。这同样也是近百年之后由清教徒组成的美利坚起草《独立宣言》时要用“人人被平等地创造”措辞的原因。然而,现实感强烈的洛克也不会用理论来框定现实。

即便洛克认识到在理论上男女应该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英国,就已经具备了实现男女平等的现实条件,至少以家庭为代表的经济条件还不允许。毫无疑问,这是洛克的时代局限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连环撞车案件诉讼主体较为复杂,处理结果经常会涉及多个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情形及同一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限额在多个受害人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

连环撞车案相关行为人侵权性质

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连环撞车案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连环撞车事故中各行为人事先存在意思联络,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共同故意,则其构成共同侵权,各行为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实践中常见的连环撞车案件,各行为人事先不存在意思联络,事故的发生仅仅是肇事行为的直接结合,而且并非每一肇事车辆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这种情形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而不益认定为共同侵权。

诉讼主体确定及责任负担

连环撞车案件往往涉及多辆机动车,机动车大部分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的被告是否完备、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列为被告,系法院处理连环撞车案件的难题之一。

举例说明,A车撞并行的B车和C车,后B车撞D车,D车撞E车,C车撞在路边的护栏上,撞后,五车并未挤压在一起,A车的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C、D、E车司机均无责任。如果在该事故中,B、C、D、E车上的乘车人员受伤,其分别应当以哪个车辆的责任人员为被告——对此,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仅将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确定为被告,有的将全部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确定为被告。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均欠妥当。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事先无联络的连环撞车案件,各行为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所有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不妥。其次,按照我国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仅有责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责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亦应按照无责赔付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仅仅列有责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亦不妥。

对于连环撞车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可以从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力两方面考虑:(1)对事故负有过错的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2)对事故不负有责任但对损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的机动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无责行为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应以该行为人对该损失的发生存在原因力为限,如果将承担无责赔付义务的保险公司范围无限放宽,可能有利于受害人的权利实现,但却加重了事故中无责行为人的负担,不符合交强险制度的设计精神。原告就其损失诉至法院,应分析其主张的损失产生于连环撞车中的哪一次碰撞,这一次碰撞涉及哪几辆车,其中哪几辆车的行为人对该损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

但是,在此情形下,是仅仅将无责行为人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还是将无责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全部列为被告?笔者认为,应当将两者一同列为被告。无责行为人之所以作为被告,是因为其驾驶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可能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司机对事故发生不负责任,但该事故认定仅仅是案件的证据之一,存在被推翻的可能,只有该机动车相关责任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才能查明案件发生经过,才能确定该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上述案件中的诉讼主体的确认正确的做法为:(1)B车的乘车人员受伤后,应当起诉A车和D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B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系由A车、B车和D车三车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D车和E车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与B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关联;(2)C车的乘车人员受伤后应当起诉A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C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系由A车和C车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与B车、D车和E车之间的碰撞无联;(3)D车的乘车人员受伤后,应当起诉A车、B车和E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D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系由B车和E车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A车虽与D车无直接碰撞,但本次事故系因A车而起,A车司机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侵权人之一;(4)E车的乘车人员受伤后,应当起诉A车和D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E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系由D车和E车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B车和D车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与E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关联,A车虽与D车无直接碰撞,但本次事故系因A车而起,A车司机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侵权人之一。

交强险赔付限额的分配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及我国交强险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侵权人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连环撞车案件中可能发生多个受害人受损的情形,如果多个受害人的损失之和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则按照各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即可,但如果多个受害人的损失之和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就涉及到交强险赔付限额的合理分配问题。

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赔付对象的人数来平均分配交强险赔偿限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赔付对象分项赔偿项下的比例,来确定各赔付对象的分项赔付数额,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方法较为合理,因为第二种处理方案虽然比第一种繁琐,但其保障了实质公平,是较为可取的理性方案。

(张 义 展晓文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粤价[2002]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同时要兼顾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1、城市居民以户计;
2、城市暂住人口以户或人计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季度收取,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减免办法和监管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现行的卫生清洁费应合并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第八条 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促其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各地的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超过1%的范围内,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拨付专款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在建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第十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社区等源头产生的垃圾的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价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