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查酒后驾驶专项行动的新解/李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8:44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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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查酒后驾驶专项行动的新解

李钢


  一名纪检工作人员因不堪请吃喝酒之苦,更虞年终将至,应酬多如牛毛,既忧工作之耽误,又忧健康之伤害,无奈之余恳请中央赶快下一道“禁酒令”。何其百般无奈啊!觥筹交错的热闹欢乐隐藏了多少无奈与苦楚。酒醉至现场暴毙、酒醉误事、酒醉撒野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见怪不怪,让人有酒精贯穿于生活点滴之感,酒文化何其深厚!难不成我们的五千年历史长河便是这酒文化汇聚的?笔者不是想要批判我们的悠久酒文化,只是有感于酒文化在官场和职场的泛滥和肆虐。“酒品看人品,酒风见党风”,“能喝半斤喝八两,这种干部要培养;能喝八两喝一斤,这种干部我放心。”这是领导干部常挂于嘴边,用于激励下属发扬“顽强拼搏精神”拼命喝酒之药引。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的党风、人品咋就跟酒品、酒风牵上线、挂上钩了呢?

  暴饮贪杯的习俗影响到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当然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随着网络传播与监督的日益强势介入,曾经不动声色的酒后驾驶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浮出水面,以触动神经的鲜活案例展现在大众的面前,脱去遮羞的外衣就只剩丑陋的灵魂和满身的酒气了。晶莹剔透的美酒乱了饮酒者的神经,紊乱的神经胡乱指挥了掌控方向盘的双手,失常的双手指使没有灵魂的汽车吞噬了无辜善良的生命。亲人悲伤的泪水,朋友撕心的呼唤,都无法从被酒精推动的车轮下挽救脆弱的生命。网友愤怒了,民众爆发了,一场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登台,似乎想要借此安抚死者的在天之灵,抚平死者亲人的创伤,平息愤怒的民众。

  印发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项行动动员视频会议、开展酒驾整治集中行动日、拉开禁止酒驾的宣传攻势等等,一切都在神速地展开。作为最高管理部门的公安部交管局印发了《关于各地深入推进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8月15日至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4.8万起,其中醉酒驾驶2.3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5.5%;共计罚款处罚14.8万人次,暂扣驾驶证13.1万本,行政拘留2万人次。用貌似很沉重的数据向民众上交了答卷,在群众的质疑声中完成了阶段性成果。

  笔者在此亦不想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刺,对广而周知的水分和执行力欠缺问题笔者不想吵了读者的耳根,笔者只是不明白如此大的一项整治工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抓好抓实?牵扯的党委、政府等上级部门和领导等形形色色的特权阶层和群体,小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能做到依法行政?充斥于大街小巷的饮酒人群,警力有限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能确保无漏网之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脆弱肩膀却担负着对根深蒂固、顽疾陋习的饮酒文化的碰撞与挑战,笔者甚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捏把汗、揣颗心。

  饮酒文化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其中尤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与相关利益单位之间的请吃之风堪称领头羊,引领着整个社会的饮酒风向。“无酒不成宴”,“酒桌上好办事”,种种社会办事潜规则让酒无可争议地扮演了社交活动的主角。严查酒驾行动牵扯了方方面面的神经,当然也牵动着当权者、领导者等特权群体的神经。“敢查我,明天让你脱警服”,“查我,知不知道我老爸是谁”,一句句嚣张跋扈的警告让民警心有畏惧,现在工作难找,养家不容易,谁敢拿自己的前途和饭碗开玩笑?小肚鸡肠、睚眦必报的领导干部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啊,谨慎之,小心之!

  饮酒误事啊!难道仅仅是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吗?显然不是,它影响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影响着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形象和与老百姓的关系,诸如此类的消极影响实在是罄竹难书。既然都已影响了行政效能建设和党群、干群关系,为何却只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阵前卒,去做这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只要中央不下决心去整顿饮酒的陋习,只要党和政府的部分领导干部灯红酒绿依旧,那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心十足去拼命干的禁止酒驾运动就只能徒劳无功,一场替政府平息民愤的运动式整治罢了。

  原公安部周部长堪称英明啊,毅然、决然地在全国公安机关颁布了禁酒令,其中包括工作时间不能饮酒,而且更为可贵的是落实执行的力度和措施都齐齐到位,一场督察风暴让数以百计的违反禁令者脱掉了警服,离开了公安队伍,而且督察一直在继续,喝酒误事的事件大幅减少,警察的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公安队伍的形象大幅提升,警民关系大幅改善,禁酒令的功劳可谓大矣。存在同样的问题,为何却在解决的方法上落差如此之大?如果是某些领导人没有我们的周书记这么明辨是非、高瞻远瞩,没有及时想出这样的对策,那么在公安机关实施几年以来取得了如此可喜的成绩之后,还能无动于衷吗?办法就在面前---适当禁酒。信阳的做法应该为我们提供了比较成功的试点,我们不是要让酒厂倒闭,更不想减少国家和某些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也不是要让源远流长的酒文化从此灰飞烟灭,我们只是想呼吁党和政府对愈演愈烈的请吃暴饮之歪风邪气给予合理的控制,为行政效能建设负责,为党群、干群关系负责,为道路交通安全负责。只有党和政府狠下治理请吃暴饮之风的决心,拿出治理的有效措施,让饮酒(自然包括酒后驾驶)与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前途、饭碗挂钩,方能从根本上刹住民怨极大的机关喝酒风,从而为整个社会树立一块积极健康的风向标,我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禁止酒驾行动才能有功德圆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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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7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10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和统一待遇水平。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经办,补充医疗保险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户籍居民,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居民。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一)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费用;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个人缴费与各级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元。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在校学生可以学校为单位缴费)。

(一)参保人需持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须由学校统一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新生儿、新落户居民除外),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费后,不予退费。

(二)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5%、地方财政补助25%、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补助50%。每年度的补助金额由社会保险部门提出,报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三)非本市户籍常驻人口可参照本规定,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学生除外)。

(四)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按照城乡居民户籍地予以补助。辖区内在校就读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财政补助部分按参保地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五章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1月1日起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中断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业等原因中途参加了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选择一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新生儿(在一周岁内)随已参保的母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落户居民自参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门诊紧急抢救死亡或24小时内转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共同负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支付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含儿童用药增补品种)、《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市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市外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其中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统一为:市内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市外就医的,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

第十五条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比例支付。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其门诊医疗费限额标准如下:

病种名称 限额标准(元/年)

恶性肿瘤 2000元(注:在门诊放、化疗者8000元,但须凭发票、处方或清单拿回医保科(股)报销)

尿毒症(血透、腹透病人) 30000元

肾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12000元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12000元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12000元

高血压    800元

冠心病    800元

糖尿病    800元

脑血管病后遗症    8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800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    800元

精神分裂症    800元

帕金森病    800元

参保人如同时符合两个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只能享受最高标准病种的限额,不同时享受两个病种的限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条件细化指标、参保人申请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0〕43号)执行。

第六章 医疗保险管理和基金监督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清远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劳社〔2009〕188号)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定额结算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文本和内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制定。

参保人的住院管理、办理异地就医手续、费用结算等由社会保险部门参照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统计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部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城乡居民有责任共同维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防止贪污、冒领或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设立专用账户,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社会保险部门根据支付情况每月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参保人数每年的4月30日前划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按骗取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一切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负总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征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宏观指导及协调。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扩面征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待遇支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受社会保险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业务咨询、参保登记、费用征缴、零星医疗费用的初审和报销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十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加快卫生服务建设,规范诊疗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军烈属、孤儿名单,保证基本医疗救助金的及时拨付。

第三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纯二女结扎户名单。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确认后的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可视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期基金出现“入不敷支”时,由市政府视具体情况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与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废止。

103型、104型空气分配阀厂修规则

铁道部


103型、104型空气分配阀厂修规则
铁道部

规则
1、总 则
1.1 车辆空气制动机是客、货车辆的重要部件,制动机作用性能的好坏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空气分配阀又是空气制动机的核心部件,为确保其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1.2 分配阀厂修时须全面分解检查、修理,进行全面的机能试验。
1.3 经厂修的分配阀,在正常运用和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工厂应保证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并应包括延后10天)。因厂修不良而未达到保证期限时,工厂应负责。


1.4 如分配阀内使用有非标准件,如无r孔的中间体、旧管座、103—1、老103或老104阀试验时修改的配件应更换成103阀和104阀的原有部件。
1.5 分配阀清洁度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分解、组装、试验应在单独的组装试验间内进行,以保证检修质量。
1.6 分配阀的橡胶件应使用铁道部定点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2、检修
2.1 中间体检修
2.1.1 中间体须经分解检查,如有裂纹、缺损时加修,无法施修时更换。
2.1.2 中间体外壁须除锈清理,内腔和气路用高压风清扫,影响清扫内腔之中间体堵须拆下;清扫后重新上堵,不影响清扫内腔之中间体堵、允许不拆卸。
2.1.3 用600kPa以上风压试验,各型腔、气路间不得串通和漏泄,各堵不得漏泄,内壁漏者报废;外壁漏者允许补修,补修后须重新用压力空气试验,不漏泄者才允许使用;各堵漏泄时更换,上中间体堵时允许丝扣部涂适量的密封胶或铅粉油。
2.1.4 中间体内的粉末冶金滤尘器须取出用洗油清洗后,用高压风吹扫干净如有变形,损坏者应更换,如装用其它型式的一律更换为粉末冶金制品。
2.1.5 主阀垫和紧急阀垫必须更换新品,螺栓和螺帽锈蚀或损坏时更换。
2.2 主阀、紧急阀检修
2.2.1 主阀、紧急阀必须全部分解检修、清除各零件油垢、锈蚀层等,主阀体内腔用高压风吹干净。各零件应清洗。
2.2.2 阀体各阀盖有裂纹、安装平面有碰伤或各部螺纹不良时加修或更换、阀体各阀盖压装铜套有松动或内壁工作面有划伤严重者或滑阀、阀座、节制阀等磨耗超过附录二规定尺寸者应更换。铜套状态良好者可以不拆卸。各阀口,各导向杆和导向套的导向面有伤痕时加修或更换

2.2.3 滑阀、滑阀座、节制阀等各滑动面有划伤及接触不严密时,研磨;组装时须清洗干净。用高压风吹扫各孔,组装时滑阀节制阀各滑动面上涂适量甲基硅油(GH2—1490—83)(201—300—350)。
2.2.4 滑阀、紧急鞲鞴杆的限制孔及各缩堵孔有堵塞时,须用小于各孔尺寸的钢针疏通,并清洗,吹扫干净,各缩孔直径尺寸如下:
紧急鞲鞴杆上紧急室充气限制孔(缩孔Ⅳ)Φ0.5mm。
紧急鞲鞴杆上紧急室排气限制孔(径向孔,缩孔Ⅴ)Φ1.2mm。
紧急鞲鞴杆上稳定限制孔(轴向孔、缩孔Ⅲ)Φ1.6mm。
主阀安装面局减室排气限制孔(缩孔Ⅰ)Φ0.8mm。
主阀均衡部限制孔(缩孔Ⅱ)Φ1.0mm。
104阀滑阀充气限制孔Φ1.2mm。
103阀滑阀充气限制孔Φ1.0mm。
103阀滑阀减速充气限制孔Φ0.8mm。
103滑阀减速缓解限制孔Φ1.2mm。
2.2.5 各种弹簧须按表1(略)测定其自由高及荷重高度尺寸,符合者方可使用。若有锈蚀、变形、裂纹、折断等缺陷者更换。
2.2.6 各种橡胶配件(膜板、夹心阀、O型密封圈、馒头圈及胶垫等)一律更换新品(紧急放风阀排风口罩垫状态良好者除外)。
2.2.7 组装时各导向杆之活动密封圈上及活动摩擦部,须涂少量7057高温硅油润滑脂及经部批准的其它硅脂。不得损伤密封圈;以O型圈密封的阀盖丝扣部份不得涂任何胶或油。
2.2.8 各鞲鞴组装后(主鞲鞴带滑阀及节制阀),装入体内拉动时,动作须灵活,阻力适当;各鞲鞴膜板边缘须完全入槽,平均拧紧各部螺栓,其中充气膜板的突起缘外周应涂少量硅脂或硅油。充气鞲鞴、紧急鞲鞴组装后,在阀体内按动时,须有活动量。
2.2.9 在整个检修组装过程中,各橡胶件不得接触汽油、煤油、机油等油类和酸碱、三氯甲烷、香蕉水等腐蚀性物质。
2.2.10 修竣的分配阀(包括主阀、紧急阀)须经符合TB1963—87技术条件的705型试验台试验合格后,方能装车使用,试验规则和质量要求须符合TB1789—86《104型和103型客货车分配阀试验规范》的规定,并按附录三填写试验记录。
3、保管
3.1 中间体组成后,所有管螺纹接头处须用塑料塞堵上,两安装法兰面分别用塑料压板盖上,并用螺母拧紧。
3.2 主阀组成、紧急阀组成的法兰面用塑料压板盖上,局减阀盖通气孔用塑料塞塞上,两个排气口用塑料堵堵紧。
3.3 中间体、主阀、紧急阀须涂漆防腐。
3.4 分配阀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摔、打、轧压,防止碰伤损坏。
3.5 分配阀应存放于干燥场所,在装车时再取下各护板、塞堵,防止尘埃侵入。
3.6 发送使用单位时,须附检修记录及合格证。
3.7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作为103、104型空气分配阀厂修和检验质量的基本依据。本规则的解释、修改权属铁道部。(附件略)




198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