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执行人员的语言修养/朱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23:34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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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执行人员的语言修养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语言是人类交际和交流思想必不可少的工具。从一定意义上讲,从事任何工作都离不开语言。特别是我们从事执行工作的法院干警,具备良好的语言修养,尤为重要。
首先,良好的语言修养,有利于干警准确地理解、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党的路线、方针,坚定干警的信念,增强干警的教育意识,从而提高执法工作的准确性,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很多实例证明,对于一些“执行难”的案件,往往是由于干警语言过于贫乏,加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难于与当事人沟通,因而产生了抵触情绪和抗拒心理,其结果往往是既不能完成正常的执行工作,又降低了执行干警的威信。因此,一个成功的执行人员,一定要谙熟有关法律知识,要耐心地对当事人摆事实、宣传法律,使当事人了解执行的全过程,增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避免当事人产生急躁心理,使其能配合法院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我们执行的对象有干部、工人、农民,他们之中有老同志,又有年轻人,有知识分子、又有文盲,半文盲,生活经历、知识结构、接受能力、性格特点都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同时要培养自己解说法律知识的能力,不断提高执行艺术。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觉悟不高,讲清法律具体规定的含义,而且讲透实质,深入浅出,会使当事人容易接受。恰当地运用语言艺术,“猝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循循善诱,多方位利用执行手段,使执行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良好的语言修养,能够潜移默化地起到影响教育当事人的作用,从而提高执行的社会效应。
语言是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的有力工具,执行案件大量的工作是运用语言工具说服当事人。因此,执行人员应注意提高语言的技巧和能力,提倡文明用语,要做到语言真实、合法、符合逻辑,同时要善于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当事人,当事人的不同心态和语言环境,把专业的法律术语通俗地表达出来,增强语言的说服力和感召力,避免把说服教育变成与当事人吵架,以致因语言粗俗低下而侮辱当事人。
“春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执行人员的文明行为、思辩的语言,会影响、净化当事人的心灵。应该发挥好这股力量的作用,加速执行工作的进程。
第三,良好的语言修养,有利于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情况,及时把握时机,准确运用不同的执行手段,掌握执行的主动权。
针对一些“困难户”,通过与他们交谈,分析其“症结”原因,找准焦点,切中要害。有的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和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抗拒执行的,表现出刁蛮、强横、强辞夺理,有的以企业分立、父子分家、夫妻离婚等手段,规避法律,逃避执行,表现出推诿、侥幸、一推了之等等。因此,执行人员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丰富阅历,培养自己敏锐的识别能力,在繁杂的社会现象中,去伪存真,“对症下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威信。
第四,良好的语言修养,还表现在文字运用方面,并直接反映执行工作的质量。
文字是知识的载体,文字的端庄、严谨大方,能够产生巨大的人格力量,形成崇高的威信。
执行人员的文字能力,首先表现在司法文书的制作文献,必须是高度的准确、严密,又十分的精炼。另外,准确地使用法律术语,既能正确地表达法律规范的含义和内容,又能体现司法文书的文体特色。因此,规范的文字表达能力,是完成好司法文书的重要保证。它直接反映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其次表现在语言文字的综合能力方面,即善于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理论文章。
那么,执行人员的语言修养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一是良好的的语言能力。也就是“说”的能力,说话是人的本能,是沟通信息、人际交往的主渠道,同时又是一门语言运用的艺术。因此,说话必须经过严格的训练,才能掌握必要的技巧,把话说得清楚,说得巧妙。
二是严格的书面表达能力。即文字的书写和运用能力。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语言是思想的直接体现,文字不精确,归根到底要影响到思想的确切表达,因此,必须多方面的加强文字表达能力的训练。表现在司法文书的制作方面:首先,要符合文体规范;其次,语言要严密、符合逻辑规律;第三,文字表达要准确、严谨、书写工整、规范。
三是扎实的语文基础知识。即指文字知识,组织造句能力,句法功能,章法,风格,逻辑关系等等方面的内容。语文基本功是说话和写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为学习其他学科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是丰沛的文学修养。文学是用语言雕塑、描写的艺术。文学语言泛指报刊杂志,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书籍以及文学作品等所运用的书面语言。高尔基曾说:“文学的第一个要素是语言。”文学典范的语言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因此,法院干警应广泛涉猎中外文学名著,从中汲取智慧的精华,使自己的语言不但做到准确、简洁、鲜明、生动,而且有鼓动力和节奏感,从而使被执行人不仅理解、信服,而且感动、遵从。
最后谈谈加强执行人员语言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首先,不断学习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是加强执行人员语言修养的根本。
执行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执行工作水平的高低,执行效率和效果的优劣。执行活动不同于案件的审判,当事人的的履行能力的认定、执行财产的追踪和查证、查扣物资的处理都是在较为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因此,要求执行人员要全面地熟悉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各项审判业务知识,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与执行工作相关的经济、金融、财会、房地产等其他业务知识。要具备“四个能力”,即:一、业务能力。指执行人员对党的各项政策、方针、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二、协调能力。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针对工作联系面宽,面临矛盾和困难的情况下,坚持原则,讲求方法,及时有效地自理好内外、上下、左右方方面面工作关系的能力。三、控制和应变能力。是指执行工作中遇到干扰和阻力,关系复杂,情况多变,甚至遭受当事人辱骂围攻的情况下,敢于碰硬,善于自我调节,沉着冷静,把握工作节奏和进程,采取灵活措施和办法,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的能力。四、抵御能力。指执行人员在工作中善于冲破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和影响,坚持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只有用丰富的知识武装头脑,培养自己较高的政治素质,就能够在语言交际中左右逢源,应付裕如。
其次,加强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教育,是提高执行人员语言修养的关键。
首先要从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入手,解决干警的模糊认识,加强政治学习,使干警懂得市场经济,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注重社会效果。其次,还要加强业务学习,做到懂法律、懂政策、懂管理、懂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热爱,是学习的母亲”。执行人员只有热爱自己的职业,并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才能产生巨大的学习积极性。
第三,加强领导,多方位强化语言训练,是提高执行人员语言修养的有效途径。
领导者本身应注重良好的语言修养,并充分认识到加强干警语言修养与提高执行质量之间的内在联系,从主观上重视语言训练工作,是开展语言教育工作的成功保证。
学习的方法有:一、集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利用进修、培训以及自学等方式,有计划地进行全面系统地学习。二、处处留心,多方积累,多听多记,多注意周围成功的教育实例,广泛地向有经验的同事学习。三、结合实践,从严要求自己,使学有所用,学用相长,以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总之,执行人员应广泛加强语言修养。用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困难的问题,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进步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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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0 〕 13 号 ) ,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 围绕推进民营企业建立技术(开发 ) 中心 , 承担或参与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 , 以及建立和完善服务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以上统称 “ 研发机构 ” ) ,增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高水平研发机构

(一 ) 国家和省 ( 市 )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加大向大型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 要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 ) 中心 。 对于已建技术 ( 开发 ) 中心并具备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 , 要按照地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 , 积极支持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对于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的省市级技术中心 ,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 科技部 、 财政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 , 鼓励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要按照财政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 ) 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 。 国家和地方布局建设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 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建设任务 , 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产业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 有关具体要求和规定按照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 、 《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 、 《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 》等执行,并积极推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三 ) 积极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发展海外研发机构 。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 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民营企业积极 “ 走出去 ” ,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国际化的海外研发机构,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 。 积极引导和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参与全球化的产业创新网络和研发平台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 提升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 ) 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 。 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组建企业(中央 ) 研究院 , 加强对行业战略性 、 前瞻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升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和引领产业发展的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向中小民营企业开放实验仪器 、 装备和设施 。 推进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瞄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 与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 、 上下游企业 、 行业协会等共建行业技术服务中心 ,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 国家在科技计划中对符合要求的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

(五)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 。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需求,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 , 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 ,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 ( 开发 ) 中心 , 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 , 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六 ) 促进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 适应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 , 积极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参与组建产业技术联盟 , 建立紧密 、广泛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 。鼓励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联合研发机构 , 或通过投资控股 、 参股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 , 探索企业选题 、 共同研发、战略联盟的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的新模式。鼓励科研院所 、高校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七 ) 支持发展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 。 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 、 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区域 , 各地可扶持发展技术转移中心 、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建立分析测试、技术评估、技术转移 、 技术咨询 、 研发设计等公共技术支持平台 , 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服务支撑。

三、完善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 ) 促进国家和地方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放 。 国家和地方利用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 、 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 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 , 要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开放力度 ,探索有效的模式 , 实现国家和地方创新资源的共享 。 要充分利上述技术创新平台的研究实验条件和人力资源优势 , 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问题,开展联合研发。

(九 ) 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良性运行机制 。 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 , 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托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和产业化项目 。 要探索以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为纽带 , 建立促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的机制 。 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投入 , 按国家企业研发经费进行加计抵扣的有关规定 , 要积极给予落实 。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国家 、 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 逐步建立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投入渠道。

(十 ) 培育和发展相关服务机构 。 大力发展面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 政策服务机构和科技政策咨询中介机构 。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建立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培训机构 , 加强对企业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与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 提供有关技术发展方向的指导和帮助 。 地方要探索有效的方式,加快建立健全服务机构体系 , 提高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 , 为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持。

(十一 ) 建立和完善社会化 、 网络化服务 。 加快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网络 , 为民营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提供咨询 、 交流 、 培训等 。 推进民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 加强企业间技术 、 信息的高效互动 。 鼓励相关政府部门利用门户网站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政策服务 , 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 发展基于信息网络的技术咨询 、 劳务培训和维权服务 。

(十二 ) 加强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 。 围绕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 为有关专利诉讼与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 。 加强对国外行业技术法规 、 标准 、 评定程序 、 检验检疫规程变化的跟踪 , 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和产品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 , 并提供预测和预警服务 。 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 探索建立公益性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 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定制服务,提高企业对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能力。

(十三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 。 探索推进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客座研究员岗位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 、 实训基地 。 推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院士工作站 , 吸引院士 、 优秀博士到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活动 。 制定和实施针对民营企业吸引国内优秀创新人才 、 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的计划 , 采取团队引进 、 核心人才带动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

四、建立国家和地方的联动工作机制

(十四 ) 加强组织和协调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指导 , 会同相关部门梳理政策 , 消除障碍 。 要强化服务意识 , 创新服务手段 ,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 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 , 形成推进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合力 。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资金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十五 ) 加强政策宣传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中针对民营企业的内容进行解读 , 通过多种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发布 , 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 。 要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对研发机构建设和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 、 产业化重要进展等加强宣传 , 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六 ) 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建立高效 、 便捷的问题反馈机制 , 便于民营企业对建设研发机构 、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 。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 , 抓紧制订和完善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 , 认真解决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 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 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迈上新台阶,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
 (1989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保护和发扬北京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地区,不得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二、在本市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城区、近郊区进行住宅综合开发,在拆迁负担过大和景观有特殊需要等条件下,可以少量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但其高度,板式楼房不得超过12层,塔式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9层,在特殊情况下塔式楼房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
  前款规定的地区,不得分散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三、在城区、近郊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超过本规定限定高度的楼房住宅,必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的,按违章建设论处,对违反规定审批者,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施工在建的高层楼房住宅工程,地处重要路口、主要干道的,要进行复查,与环境景观不协调或城市公用设施近期内不能配套建设的,要修改建设方案后再继续施工;本规定施行前正在申请建设尚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重新进行审查调整。


 六、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