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应WTO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赵华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51:42   浏览:9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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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应WTO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赵华栋

【作者简介】
赵华栋,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联系电话:13834136500 ,E-mail:btbuzhd@163.com。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从适应加入WTO的需要的角度出发,构建适应WTO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关键词】 WTO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 国民待遇原则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日益显示出其弊端。

一、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相对系统的外资优惠制度,这些优惠待遇的规定既分散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中,也分散在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法规之中,还有相当数量和更为优惠的规定则分散在各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优惠政策之中。纵观其规定,中国外资优惠待遇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是极为广泛的,而其中税收优惠无疑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优惠待遇规定和地方优惠政策的最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措施。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适应新的外资企业的需要,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1994年,我国实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在流转税方面停征了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征收增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财产税方面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了资源税、土地增殖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这次改革意义重大,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方面迈进了一大步。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较大优惠。在其他方面,内资企业须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而外资企业无须负担;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征收房地产税,二者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特殊优惠的待遇,即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税率也减按15%征收。还有,从事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符合资金和期限要求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和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都运用15%的税率。除上述税率上的优惠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因投资行业、经营期限、投资数额和产品出口比例符合法律要求而分别再享受“五免五减”、“二免三减”、“一免二减”或减按10%的税率征税或者再投资退税等特殊优惠待遇。在流转税方面,从1994年开始,即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但1993年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则可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在免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物料、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均免征进口关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二、我国现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利弊分析
对外资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制度,在中国利用外资的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二十多年来,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极大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吸引外资进入我国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扩大了国民的视野,确立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但毋容置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政策导向的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变化的原因,不同企业、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待遇制度的矛盾,优惠待遇制度与国民待遇原则的矛盾等已日益突出。外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更好地走向世界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现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冲击。对外商的优惠,使内资企业在作投资决策时要考虑与外商的竞争劣势问题,扭曲了内资企业的经济行为;对外资企业的地区优惠的差异,使在不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影响了外资的地区选择。由于沿海和内地的外商投资者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的不平等导致大量的外资和内资流向沿海地区,形成沿海地区外商投资规模小、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工业居多的现状;能源、原材料丰富、工业基础较好的内地却难以充分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遭遇外资冷落,一些基础性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从整体上来看,不利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效率。
同时,我国现行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有悖于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歧视外国国民,而是由于给予外国国民过多的优惠待遇而使本国国民客观上处于被歧视的地位。一切相同,仅仅因为资金来源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适用不同的减免办法,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这与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完全相悖的。而且使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假合资”企业,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由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差极大,使内资企业负担重于外资企业,难以同外资企业展开公平竞争,内资企业在同外资竞争中处于劣势,已渐渐显示出影响民族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另外,从各国税收政策上的新动向来看,各国政府在涉外税制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一方面坚持按本国经济政策调整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调整“超国民待遇”,缩小其范围。再者,我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的吸引作用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样大,尤其是很多国家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更是如此。外商愿意来投资主要是看重我国的巨大市场和增长空间、政治稳定、经济体制类型、基础设施逐渐完善以及法制环境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合并和调整不会对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有多少负面影响。外资企业更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机会,企业利润的增长靠的是技术能力,税收优惠占的比重并不太大。从另一方面讲,税率的调整和税制的完善,意味着中国财政政策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增强,更有利于培养外资对中国市场环境的信心。
因此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寻找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和不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的地方,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法律改革对策就显得非常迫切。
三、构建适应WTO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构建适应WTO的新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盲目改革,否则欲速而不达。我国的现行的税制改革就采取了逐步调整、逐步削减和逐项取消的做法。因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可能保证内外资企业待遇完全平等。更何况,实行国民待遇还可援引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在WTO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因此,在投资领域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各项优惠待遇,同样适用于中国。这说明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非排除给予其一定的优惠待遇。实践中,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而不同程度地给予外资一定的优惠待遇就是最好的证明。当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理应责无旁贷地根据市场经济国际惯例和乌拉圭回合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调整和修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包括调整、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某些优惠,也包括减少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别待遇,同时还可考虑提高内资企业的某些待遇来重新构建外资优惠制度。
现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成学界和行政部门以及市场主体的共识,学界也提出了合并的具体处理办法和操作办法,比如,合并的重点是缩小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差异,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蓝本,大致统一所得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并以现实的税率为基础。因为认可现实可以使税制改革对现实的冲击很小,更易取得成功。
税收优惠的一个更大的作用是引导外资流向,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构建中也应当从产业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出口政策以及引导外商企业将利润再投资、引导外商引入优秀的新技术、引导外商为本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方面的政策来考虑。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倾向与东南沿海地区,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差距。也就是说,我国的税收优惠在很大程度上注重的是地区性优惠,较之于上述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所发挥的经济政策作用而言作用相对单一。今后,我国应调整税收优惠的目标和手段,应由原来的注重地区性优惠向注重结构性优惠转化,在制订税收优惠措施时充分考虑到其促进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的功能,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选择需要优先发展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并对面临国际竞争的支柱产业提供加速折旧等优惠,以提高支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为了与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相适应,税收优惠倾斜的重点应放在待开发的边远贫困地区,区分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优惠措施,从而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更好地实现税收优惠的政策性功能。

总之,我们需要反思现有的税收优惠制度,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建立起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机制。


【主要参考资料】
1、高尔森.国际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4、张守文著:《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境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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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基妇发[2003]132号),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开展群防群控,防止农村发生大的疫情,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防治“非典”的能力,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制定下发防治“非典”相关政策、标准,我部编写出版了《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以下简称《实用手册》),免费赠送基层卫生人员。现将《实用手册》分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配计划

《实用手册》按每个乡镇卫生院10册,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人手一册(附:各省市分配计划表)数量下发。

二、切实做好《实用手册》的下发工作

《实用手册》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要求在6月20日前将《实用手册》下发至乡镇卫生院,确保《实用手册》在最短时间内免费送达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手中。不漏乡,不漏人,不留空白点。

三、加强培训工作

《实用手册》重点突出了基层卫生人员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及防护、转运、消毒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健康教育知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各省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实用手册》,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早作出各地防控“非典”的预案,提高农村防控“非典”的应急能力,使防治工作能长期规范、有序地开展。

各省(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接到通知后,请尽快组织落实《实用手册》分发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传真卫生部基妇司健康教育处。

传真号:010-68792323

联系电话:010-68792877/68792324

联 系 人:董波、陶金



附件:《实用手册》分配计划表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



省 市
《实用手册》分配计划表

机构数(个)
基层医疗卫生员人数
分配数量

中心卫生院
乡卫生院
合计
乡村医生
卫生员
合计



北京
59
155
214
5140
200
5340
7920
99

天津
37
180
217
6128
286
6414
9040
113

河北
699
2967
3666
89684
7059
96743
133840
1673

山西
459
1398
1857
39332
12772
52104
71120
889

内蒙古
289
1115
1404
19041
4823
23864
38320
479

辽宁
207
878
1085
26691
3309
30000
41280
516

吉林
156
671
827
16704
4490
21194
29920
374

黑龙江
270
761
1031
24368
4121
28489
39280
491

上海
 
151
151
4732
716
5448
7360
92

江苏
339
1409
1748
63157
11420
74577
92480
1156

浙江
376
2135
2511
24043
4783
28826
54400
680

安徽
389
2045
2434
46403
20097
66500
91200
1140

福建
203
749
952
21649
8218
29867
39760
497

江西
426
1248
1674
34844
6407
41251
58400
730

山东
558
1460
2018
120346
13410
133756
154400
1930

河南
556
1501
2057
99275
22182
121457
142480
1781

湖北
259
1045
1304
43230
10795
54025
67440
843

湖南
584
1970
2554
46271
18144
64415
90400
1130

广东
251
1375
1626
32920
11220
44140
60800
760

广西
189
1127
1316
36560
11609
48169
61760
772

海南
61
247
308
2631
1757
4388
7840
98

重庆
320
1400
1720
22596
8442
31038
48640
608

四川
975
5721
6696
65714
20666
86380
153840
1923

贵州
465
991
1456
20468
17508
37976
52960
662

云南
325
1204
1529
28742
10931
39673
55360
692

西藏
56
647
703
2758
1294
4052
11440
143

陕西
625
1401
2026
37178
15365
52543
73280
916

甘肃
367
1130
1497
24844
10421
35265
50640
633

青海
91
317
408
5070
726
5796
10240
128

宁夏
44
237
281
3235
1493
4728
7920
99

新疆
59
761
820
7788
4407
12195
20800
260

新疆兵团






12000
150

总计
9694
38396
48090
1021542
269071
1290613
1796560
22457